养老机构监管取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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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养老机构,是两层楼房的自建房用于经营性养老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有消防验收或备案,未有民政部门备案。镇对这种情况,应该那个部门来监管查处,法律依据是什么?属地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时间:2023-07-11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养老机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现后,可依法督促其及时办理备案,并纳入监管范畴。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民政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并通知具备相应专业执法力量、执法权限的部门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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